日常生活中,丢手机事件频频发生,有丢的自然就有捡的。捡到手机的人,有的拾金不昧,归还失主;有的就占为己有,甚至索要钱财、恶意损毁……近日,章丘法院处理了一起因“丢手机”引发的纠纷。韩某花3380元新买的手机用了不到六个月就不小心掉落在了公交车上。宋某拾得后,不仅拒绝返还,还称手机已被家人摔坏、扔了。韩某无奈报警求助,经公安部门介入,宋某将手机还到了村委会。韩某领到手机时发现手机已被严重损毁,无法使用。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韩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宋某对公安机关的陈述,宋某在捡到手机后不但未主动寻找失主或将手机交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还任由其家人将手机损毁,故宋某应当为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向韩某进行赔偿。对于赔偿金额,经双方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宋某赔偿韩某手机损失2000元,并于当庭过付,本案以调解结案。 承办法官提醒,妥善保管、返还拾得遗失物不仅是每一个诚信公民所应当遵守的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上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在拾得遗失物之后一定要妥善保管,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切不可随意丢弃或者恶意损毁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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