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章丘市双山李富荣商店(李富荣)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在2022年食品监督抽检中,章丘市双山李富荣商店(李富荣)抽检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抽样单编号No:RD2205S31137的韭菜、抽样单编号No:RD2205S31142的黄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章丘市双山李富荣商店(李富荣)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5月25日),检验结论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营的“黄瓜”(购进日期:2022年5月25日),检验结论为“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2年7月8日,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刻展开核查处置工作。当日,向该单位了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已无《检验报告》中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5日的“韭菜”和“黄瓜”在售和库存。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开展调查工作。
(三)行政处罚情况。章丘市双山李富荣商店(李富荣)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蔬菜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规定给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壹万三仟元整(13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三拾肆元三角陆分(34.36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三仟零三拾肆元三角陆分(13034.36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章丘市双山李富荣商店(李富荣)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确认该批次的蔬菜不合格原因为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关于对济南市章丘区黄河学区学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在2022年食品监督抽检中,济南市章丘区黄河学区学校抽检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样单编号:XC22370114410733290
(一)抽检基本情况。济南市章丘区黄河学区学校采购的“生猪肉”(购进日期:20220328),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2年4月26日,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刻展开核查处置工作。当日,向该单位了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已无《检验报告》中标示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3月28日的“生猪肉”在用及库存。并开展调查工作。
(三)行政处罚情况。济南市章丘区黄河学区学校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情形。我局决定对其免于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管局要求,济南市章丘区黄河学区学校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确认该批次的生猪肉不合格原因为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关于对章丘区黄河少祥蔬菜经营部(魏芳兰)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在2022年食品监督抽检中,济南市章丘区黄河学区学校采购自章丘区黄河少祥蔬菜经营部(魏芳兰)的生猪肉抽检不合格。
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抽样单编号XC22370114410733290的生猪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济南市章丘区黄河学区学校采购自章丘区黄河少祥蔬菜经营部(魏芳兰)经营的生猪肉(采购日期2022.03.28),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2年4月26日,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刻展开核查处置工作。对济南市章丘区黄河学区学校开展调查后于2022年5月30日对章丘区黄河少祥蔬菜经营部(魏芳兰)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已无《检验报告》中标示同批次的生猪肉在售和库存。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开展调查工作。
(三)行政处罚情况。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猪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减轻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章丘区黄河少祥蔬菜经营部(魏芳兰)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确认该批次的生猪肉不合格原因为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关于对宋广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在2022年食品监督抽检中,我区宋广菊抽检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NO:QDF22-031314-05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宋广菊经营的“芹菜”(购进日期2022年5月26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2年6月16日,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刻展开核查处置工作。2022年6月16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已无《检验报告》标示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5月26日的“芹菜”在售和库存。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开展调查工作。
(三)行政处罚情况。宋广菊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6.76元;
2、罚款2200元。罚没款合计2316.76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对宋广菊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确认不合格原因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要求,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关于对章丘区小凯蔬菜经营部(樊荣金)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在2022年食品监督抽检中,我区章丘区小凯蔬菜经营部(樊荣金)抽检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NO:QDF22-031314-01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章丘区小凯蔬菜经营部(樊荣金)经营的“芹菜”(购进日期2022年5月26日)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2年6月13日,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刻展开核查处置工作。2022年6月13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已无《检验报告》标示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5月26日的“芹菜”在售和库存。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开展调查工作。
(三)行政处罚情况。章丘区小凯蔬菜经营部(樊荣金)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因不能进一步鉴别内在质量,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对章丘区小凯蔬菜经营部(樊荣金)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确认不合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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