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类项目适用对象是济南市各夜间经济聚集区(夜市)等相关夜间经济经营场所的经营单位、运营主体;夜间经济聚集区内24小时营业的餐饮、便利店、酒吧等门店(经营主体)。 为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夜间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9〕34号)和《济南市夜间经济聚集区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济商务字〔2019〕96号),扶持内容及标准如下:
(1)市级夜间经济聚集区(夜市)项目 市级夜间经济聚集区:经各区县申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按照《济南市夜间经济聚集区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济商务字〔2019〕96号)要求,认定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市级夜间经济聚集区(夜市)。对认定的市级夜间经济聚集区(夜市),按照评分细则确定不同档次,分档次给予经营单位、运营主体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市级重点夜间经济项目库:经各区县申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确定一批具备打造条件的夜间经济聚集区,建立市级重点夜间经济项目库。以经营单位、运营主体为主,政府引导为辅,按照规划设计在两年内逐步打造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市级夜间经济聚集区。对确定的具备打造条件的夜间经济聚集区,按照经营单位或运营主体依据《建设与管理规范》当年投入资金的30%内给予经营单位、运营主体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两年内打造成功的,可连续扶持两年。 大型活动:经各区县申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确定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促进夜间经济发展和拉动夜间消费的大型活动。对确定的大型活动,根据拉动消费的实际效果,对其活动产生的费用,按50%给予经营单位、运营主体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各区县可根据财力状况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相应配套。
(2)区级夜间经济聚集区(夜市)配套扶持项目 对各区县打造、认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区级夜间经济聚集区(夜市)的经营单位、运营主体,在企业投入资金总额内,按照区级财政扶持资金的20%给予补贴,每个区级夜间经济聚集区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24小时门店经营项目 对在市级夜间经济聚集区和商业综合体内守法经营的24小时营业餐饮、便利店、酒吧等门店,根据其店面规模、租金等夜间经济数据情况,按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个门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该类项目含非法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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