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网发布《关于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因为细则内容较多,以下为梳理的关键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骗提等相关业务的管理。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由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非冻结状态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住住房);(三)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本市商品房支付房租的;第五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时,购房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中的一方必须与购房职工夫妻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建造、翻建、大修提取的,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父母和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及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三)、(四)项规定提取时,仅限于职工及其配偶。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六)、(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由单位将个人账户状态变更为封存后申请。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六)、(七)项的规定提取的,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提取的,提取业务办理完成后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七条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本市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借款人、配偶和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用于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八条 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如有逾期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必须在还清拖欠的本息后才能办理提取。第九条 购买无合法产权的住房、装修住房、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商务公寓、车库、地下室等,以及贷款性质为消费贷、循环贷、信用贷等贷款,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及提取证明材料(所有材料均为原件)。第十条 身份证明材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还须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1.购买本市商品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证明;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全款购房发票。2.购买本市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全款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3.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全款购房发票。4.购买本市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全款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5.购买本市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全款购房发票。6.购买本市拍卖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全款购房发票。7.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全款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1.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2.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3.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1.职工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公积金中心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的还款有效证明材料。2.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借款人及配偶需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四)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本市商品房支付房租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租赁本市商品房定额提取:单身职工(不能代办)现场签订《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单身职工或夫妻两人中有公积金缴存地在房产信息无联网区县的,单身职工、夫妻两人均需提供由该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2)租赁本市商品房限额提取: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单身职工(不能代办)现场签订《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单身职工或夫妻两人中有公积金缴存地在房产信息无联网区县的,单身职工、夫妻两人均需提供由该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五)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六)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或移民批准文件。(七)职工正式退休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退休证或相关证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免提供。(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1-4级)以及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第十二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或全款购房发票开具之日起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且每个提取人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第十三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满一个月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一个月;提取总额度不超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部分)。职工每提前还贷一次,可办理一次提取,提取总额度不超过该次提前还贷的金额。第十四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中租赁本市商品房定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第(四)项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配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租赁本市商品房定额提取、租赁本市商品房限额提取及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个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租赁本市商品房定额提取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的金额;租赁本市商品房限额提取的,职工和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金额且不超过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的金额;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职工和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金额。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提取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提取人或代办人可在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提取支付手续,或持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第十六条 远郊区县(章丘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规定的申报材料到当地受委托银行进行初审后,由受委托银行报公积金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由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第十七条 对已经实现网上办理的提取业务类型,职工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办理渠道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各类提取应将提取资金直接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职工本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支付现金。职工也可凭公积金中心审核材料及提取人、委托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九条 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一经核实,取消缴存职工一定时限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对已提取资金的,公积金中心将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额,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公积金严重失信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第二十条 对非法从事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联合公安等执法部门坚决予以打击,对性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编微信 151531127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