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设的商业品牌首店和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连锁经营企业(含连锁便利店,下同),是指自2019年1月1日后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实现纳税纳统的独立企业法人和机构。扶持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为落实《济南市支持首店经济和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措施》(济政办发〔2019〕24号),扶持内容及标准如下:
(1)商业品牌首店项目 ①在济南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山东首店、济南首店、旗舰店的国际品牌企业。其中,开设综合商超类首店的租金或建安成本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开设品牌门店类首店的租金或装修成本超过1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②在济南开设中国(内地)首店、山东首店、济南首店、旗舰店的本土品牌企业。其中,开设综合商超类首店的租金或建安成本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15%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开设品牌门店类首店的租金或装修成本超过1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③成功引进高端商业品牌首店并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商业综合体和街区运营管理机构(业主或该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引进国际顶级品牌首店每个给予10万元补助,引进国际一线品牌首店每个给予5万元补助。 备注:国际品牌指在中国行政区域(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零售企业旗下品牌。本土品牌指在中国行政区域(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零售企业旗下品牌。
(2)连锁经营项目 ①鼓励引进大型知名连锁企业。 鼓励引进国际连锁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支持跨国连锁企业、中国连锁100强等大型知名连锁企业在济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对新引进的连锁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自引进当年开始计算,3年内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5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300万元。 对连锁经营企业购房或租赁房产给予补贴。对新进驻济南,且在我市无自有产权房需购买房产或租赁房产用作办公场地的连锁企业总部,进驻3年内购置房产的,在其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按照购房合同金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场地,签订3年以上(含3年)租赁合同的,前2年按20元/平方米/月给予总部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②支持现有连锁企业发展壮大。 支持连锁企业做大。零售类连锁企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住宿餐饮类连锁企业年营业额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现有分公司转为连锁企业子公司,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支持总部在济连锁企业“走出去”发展。鼓励总部在济南的连锁企业拓展域外市场,对其在市域外新设的经营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的直营连锁店,按每店2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③支持连锁企业优化布局、提质升级。 鼓励大中型连锁经营企业建设农村地区经营网点。对拥有20家以上连锁店的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在辖区镇驻地新建直营店数量达到10个以上,且单店建设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每店给予最高补贴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 ④支持连锁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智能化发展。 支持便利店升级改造、新增门店。对现有门店数量20个以上且单店经营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改造提升消费环境的老旧便利店,给予每个升级门店硬件投资额30%、最高2万元资金补助;对现有直营或特许加盟门店数量30个以上、搭载便民服务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每新增1个门店且单店经营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3万元补助。以上单个企业升级改造、新增门店最高补助100万元。 支持无人便利店、24小时便利店发展。对现有直营或特许加盟门店数量30个以上、搭载便民服务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每新增1个无人便利店或1个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24小时便利店,给予5万元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鼓励智能零售柜布局居民小区、公园、地铁、医院、广场等公共服务场所,企业智能零售柜年度投放量超过30处,每处不少于3个、商品种类不少于5种、日均交易量不少于30笔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补贴。 支持国际国内知名便利店落户济南。对国际知名便利店(总部或设立子公司)落户济南,根据纳税纳统情况,给予年度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补助。对国内知名便利店(总部或设立子公司)落户济南,根据纳税纳统情况,给予年度投资额10%、最高50万元补助。 备注: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连锁经营企业一般是指自营门店占总门店个数一半以上,且有配送中心的企业。 销售额(营业额)是指在税务部门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营业额)。 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两项以上连锁经营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3)支持商业街区项目 支持申报期内列入全国、全省商业街改造提升试点的街区,对其申报期内发生的街区规划设计、基础设施改造、信息化改造、街区宣传推介等方面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30%对商业街区经营单位、运营主体(含非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国家级最高100万元、省级最高50万元(同一项目发生的费用不能与国家、省扶持内容重复)。支持申报期内获得国家、省命名的著名、特色等商业街区,对商业街区经营单位、运营主体分别给予国家级最高100万元、省级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1-2条重点打造提升的商业街区,并经市特色商业街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认定,对申报期内实施商业街区改造提升的项目,按照经营单位、运营主体实际投资总额的20%对商业街区经营单位、运营主体(含非法人企业)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