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和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济政发[2019]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划定我区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高排放禁用区为龙泉路、绣水大街、经十东路、清照大街闭合圈以内区域。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装用柴油机的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工业钻探设备、材料装卸机械、发电机组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的第Ⅱ阶段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实施步骤 (一)自2020年3月15日起,高排放禁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根据实际情况,由生态环境部门适时发布高排放禁用区范围内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时限。
四、有关要求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当按照环保编码登记管理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所属机械基本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提交的信息编制环保号码。 (二)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更新。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工作。对在高排放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有关部门应按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四)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不受本通告限制。
本通告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章丘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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