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或单位名称):山东财经大学(圣井校区)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经十东路18602 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495540235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忠秀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 经调查,山东财经大学(圣井校区)存在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芹菜”的行为。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E201901115164)、《现场检查笔录》、山东财经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济南龙郊农产品有限公司相关资质、购进票据、进货验收记录、2019年11月21日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结果报告、餐厅食品采购协议书、山东财经大学(圣井校区)餐饮部经理戴传国《询问笔录》、《关于协查济南龙郊农产品有限公司芹菜的函》、《关于济南龙郊农产品有限公司芹菜的回函》。 处罚种类和依据: 本局认为:山东财经大学(圣井校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章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章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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