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养区优化调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
二、禁养区优化调整的基本要求 (一)禁养区是指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 排放污染物)。 (三)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划定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圣井、贺套、西麻湾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及外延500米的区域。 (1)圣井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圣井水源地3个院墙范围内的区域,院墙外1个水井小房范围内的区域; (2)贺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源地院墙范围内的区域; (3)西麻湾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源地院墙范围内的区域;
2.垛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东至东环库路内侧、西至省道317公路桥内侧、南至南环库路内侧、北至水库大坝背水坡坡脚内侧范围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垛庄水库周边小分水岭山脊线向水坡内的区域、入库河流沿岸小分水岭山脊线内的区域及百丈崖水库周边小分水岭山脊线向水坡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3.胶东输水干线西段济南~引黄济青段输水渠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胶东输水干线西段济南~引黄济青段输水渠道明渠沿岸两侧封闭围网范围的区域;
4.东湖水库(规划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库大坝截渗沟外边界范围内的区域;
5.章丘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章丘区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 (二)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区 1.白云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范围; 2.城子崖遗址、西河遗址、东平陵故城、焦家遗址、小荆山遗址、齐长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城市建成区; 2.工业园区、新增规划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区域; 3.镇街驻地人口密集区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 4.学校、医院、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镇街、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生猪稳定保供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政治责任,严格属地管理,强化配合协作,发挥职能作用,加快推进禁养区优化调整工作措施落细落实。
(二)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政策帮扶。各镇街、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和监管工作,督促养殖场户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落实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防止环境污染。
(三)积极推动畜牧产业绿色发展。各镇街、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技术指导与帮扶,以粪肥无害化还田利用为重点,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发展,根据资源要素、产业基础、市场容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等条件,合理有序发展养殖产业,科学规划布局畜牧业,推动种养结合、绿色发展。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 章丘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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